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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付的技术问题,好叫我们的对付都是适当的、稳妥的,使神得荣耀,使自己蒙恩,也叫别人得益处。
第一,是关于对付的对象。我们总是得罪谁,就向谁对付。单是得罪神的,就单向神对付;得罪神又得罪人的,就向神对付,也向人对付。并且我们得罪多少人,就向多少人对付,凡没有得罪的就不必向他对付。因为照前面消除不安、不妥情形的原则说,若我们所得罪的人,已经对我们有了不良的印象,我们就需要向他或他们对付,来消除他或他们与我们之间的不安、不妥。至於我们所没有得罪的人,对我们原是平安无事,我们若去对付,反而叫他或他们对我们有了不良的印象,这样就违反了对付罪的第一个原则。
我们把所犯的罪,向未得罪的人,或不知道的人,承认出来,不仅会叫他们对我们有不良的印象,并且有时还会惹出是非来,使我们所得罪的人受到更大的亏损。已往确是有人因著对付罪不小心,当众认出所犯的罪,结果就使所得罪的人身败名裂,甚至夫妇离婚,兄弟反目,不堪收拾。所以我们在对付罪的时候,总要以犯罪的范围为对付的范围。犯罪的范围有多大,对付罪的范围也有多大,这样才能保稳,叫自己得平安,也叫别人不受亏损。
第二,是关于对付罪的场合。我们总是在甚么场合犯的罪,就在甚么场合去对付。在明处犯的,就在明处对付;在暗处犯的,就在暗处对付。在私下犯的,不必公开的对付;在人背后犯的,也不必向人当面对付,只要暗自对付就可以了。否则,也是会加增许多不安、不妥的情形,而违背了消除不安、不妥情形的原则。
比方有人已往贪污了公家的财物,是长官所不知道的,当他去对付的时候,就不必当众承认宣布,只要照所该赔还的,暗暗送还公家就可以了。又比方我们暗地怨恨人,人并不知道,等到对付的时候,也只要自己在心里悔改就可以了,不必去向他对付。因为我们不向他对付,他还不知道,对我们也没有不良的印象。我们若向他对付,反叫他心中留下一个不愉快的痕迹,但,若是我们怨恨某人,已经被他觉察了,那就必须去向他对付,好消除他和我们之间的隔阂。
第三,是关于对付的责任。我们对付的时候,只应当对付自己该负责的那一部分,切不可牵涉到别人。比方我与别人共犯一个罪,到对付的时候,我要运用智慧,只把自己该负责的那一部分对付了,不可把别人的那一部分也吐露出来,使他陷在为难之中。否则,就与前面所说要叫别人得益处的原则不合了。
第四,是关于赔偿的事。凡我们所犯的罪,是侵占了别人的财物或利益的,就需要赔偿。在赔偿的时候,应当照著原有的价值,再加上一点来补偿他的损失。所以在旧约利未记五章,就说要加上五分之一;在新约就有撒该的例子,他讹诈了甚么人,就还人四倍。这些在我们并不是律法、规条,乃是原则、榜样,叫我们赔偿的时候,总是在原值之外加上一点。至於究竟该加上多少,可凭著自己里面的感觉,和当时的力量而定。但,如果力量来得及,总是要使我们所赔偿的,能充分补偿我们所亏之人的亏损,并且能使我们自己里面也感觉平安了才可以。
有时我们所亏欠於人的,乃是我们的力量所无法赔偿的,这最好先向人求饶恕,并请求他允许我们以后有力量时再偿还,或是分期偿还,直到还清。
至於偿还的对象,当然该交给原主本人。若是原主已经去世,或是远离不知去向,或是无法通讯,以后也难再看到,就可将赔偿之物,交给他最近的亲属。若是也找不到他这样的亲属,那就只好交给神了。(参民五7~8。)因为万物都是从神来的,都是属於神的,神是万有的所本,也是万有的所归,所以我们可将无主之物交给神。
我们交给神,在事实上就是交给他在地上的代表。今天神在地上的代表,第一就是教会。所以我们可以投在教会的奉献箱里。第二还有穷人。箴言十九章十七节说,『怜悯贫穷的,就是借给耶和华。』因为人在地上一切的需要,原是从神得著供给。所以我们若将财物送给贫穷的人,也就等於交给神。因此我们所在的地方若没有教会,并且也不便寄给别地的教会,就可以把赔偿的财物送给穷人。总之,关乎钱财赔还的对象,第一是交给原主;原主不在,就交给他至近的亲属;若没有这样的亲属,就交给教会;没有教会,就交给穷人。
若是对付捡到的东西,原则也是差不多。知道原主,就归还原主;不知道原主,就尽力妥为处置,或是送给穷人。
总之,对付罪的目的,就是要叫我们的良心洁净无亏,并叫我们的意志受到折服。只要神一给我们光照,我们就不顾脸面,不顾损失,甚么都肯对付。到了这种地步,可说神要我们对付罪的目的就已经达到了。不过,那时环境若不许可,力量若来不及,或对付了,也没有多少价值,也就不必过分苛求,十分拘泥,就是不向人对付也无妨。但在我们初学习的时候,还是越彻底,越厉害越好。甚至有一点过度,以后再回头平衡,也可以。为叫我们的良心能清洁而敏感,叫我们的意志也能折服而柔顺,这样过度一点,也很有益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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